总分,按100分折合计算。其中,非公安类按行政职业能力、申论各占50%计算;公安类行政职业能力、申论、公安基础知识分别按40%、40%、20%计算。
1、省级机关:总分不低于45分;行政职业能力不低于45分。
2、市、州级机关:总分不低于40分;行政职业能力不低于40分。
3、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、县(市、区)、乡镇(街道)、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基层单位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(不含省监狱局和省劳教局机关):总分不低于35分;行政职业能力不低于35分。
4、地税、工商、质监、药监系统按招录机关的实际机构层级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。